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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如何备案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委托的备案应以委托机关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具体备案方式如下: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委托应以委托机关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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