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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行为应予赔偿

下列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是违法进行的应当赔偿
一、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非法定对象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不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时没有按法定的程序、方式,致使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破损等。
四、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后处理违法,如被挪用、私分、侵占等。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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