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是
违法进行的应当
赔偿:
一、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非法定对象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不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时没有按法定的程序、方式,致使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破损等。
四、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后处理违法,如被挪用、私分、侵占等。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