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要谨慎对待债务签名行为,对于共同签名的债务需明确知晓责任。在一方举债后,若另一方考虑追认,要充分评估债务情况。
(二)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若款项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收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