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
无效合同以及质量
纠纷的处理主要是:返还财产或
折价赔偿;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
承租方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
赔偿承租方的损失。
(二)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
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经常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
诉讼程序。比如在
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
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抵押关系无效,这种无效处理如不存在返还房屋或
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
当事人终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
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