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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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