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
承包获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限定,农民也能够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外省人的。但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限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商量、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
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乡下用途;
(三)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
(四)受让方须有乡下经营本领;
(五)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的人享有优先承包或承租的权利。另外,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的除了流转的时限不能超出原来的承包时限外,还要必须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限定的流程签订转包合同后,报村委会备案。这样的转包才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才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