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继承编
1、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2、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
继承权。
3、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
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4、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5、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