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虽然系自然人,但必须是组织者,即组织、召集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人员,既包括
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
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
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赌博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
常见的组织者主要有国(境)外赌场经营人、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国(境)外赌场管理人;受国(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的人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的人等。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