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合同、发货凭证、对账单等证明债权的证据,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为连带债权等情况。
(二)明确受偿方式。有担保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无担保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三)关注债权审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公示,若对记载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等待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变价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普通债权最后按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