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合同、发货凭证、对账单等证明债权的证据,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为连带债权等情况。
(二)明确受偿方式。有担保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无担保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三)关注债权审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公示,若对记载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等待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变价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普通债权最后按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若想追回货款,要及时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供合同、发货凭证等证明债权的证据,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等情况。
2.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优先受偿;无担保则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3.管理人审查债权、编制并公示债权表。债权人有异议可先与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4.破产财产变价后按顺序分配,普通债权最后按比例受偿。
结论: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追回货款需及时申报债权,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无担保债权按法定顺序依比例受偿,对债权表有异议可协商或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同时提供合同、发货凭证等证据,说明债权相关情况。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则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会审查债权并编制债权表公示,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先与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破产财产变价后按法定顺序分配,普通债权最后受偿且按比例进行。如果您在企业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等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追回货款,应及时申报债权并按规定流程操作。有担保债权可优先受偿,无担保则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1.及时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供合同、发货凭证、对账单等证明债权的证据,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为连带债权等情况。
2.区分债权性质:有担保的债权享有别除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无担保的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3.配合审查与异议处理: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公示,债权人若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4.等待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变价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普通债权最后按比例受偿。
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追回货款的首要步骤是及时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债权人要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供合同、发货凭证、对账单等证明债权的证据。同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为连带债权等情况。
(2)若债权有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若无担保,则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公示。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先向管理人提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4)破产财产变价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普通债权处于最后顺位,按比例受偿。
提醒:债权人申报债权务必注意申报期限,提供完整准确的债权证明。不同企业破产情况复杂,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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