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
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
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