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
2、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
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
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