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不满两周岁,女方可积极主张抚养权,提供孩子年龄证明等材料以证明符合该优先条件。
(二)子女已满两周岁,女方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的,要准备好相关医疗证明文件来争取优先抚养权。
(三)若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可收集孩子的生活轨迹证明,如学校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
(四)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女方可获取男方的病历等医疗资料作为证据。
(五)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可让外祖父母出具愿意照顾外孙子女的声明并证明自身有相应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