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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法院是否可以执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以及被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  
(五)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的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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