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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的纠纷怎么解决

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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