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
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
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
保证金或提供纳税
担保行为。
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
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法提供银行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
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是法律、
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