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设置了两种补偿机制,分别针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和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以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1.针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专利权人可提出期限补偿请求。具体需满足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同时排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情况。专利权人应在符合条件后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确保时间节点符合要求,避免因逾期申请失去补偿资格。
2.针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相关发明专利可获期限补偿。需满足新药已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且专利与该新药直接相关的条件,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专利权人需依据规定提交补偿请求,确保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审查标准,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