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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商标侵权抗辩存在多种合法情形,需结合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穷竭、合法来源等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成立。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抗辩需考量多方面标准。一是合理使用抗辩,包括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指使用自身商品的描述性信息,如对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的客观描述;指示性使用是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点等而合理使用商标。二是在先使用抗辩,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三是权利穷竭抗辩,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用尽,他人销售该商品不构成侵权。四是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遇到商标侵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并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5-12-29 1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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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商标侵权指控时,需依据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抗辩理由,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穷竭、合法来源等均为有效的抗辩方向,需结合事实对应适用。
1.合理使用抗辩。包含叙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两种类型。叙述性使用是对自身商品的描述性信息进行使用,例如客观说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征;指示性使用则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点等而合理使用商标,两者均需以必要且不导致混淆为前提。
2.在先使用抗辩。若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权利穷竭抗辩。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即用尽,他人后续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4.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若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025-12-29 19:1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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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理使用抗辩分为叙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两类。叙述性使用是对自身商品的描述性信息进行使用,例如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征;指示性使用则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点等而合理使用商标,使用需符合必要性且不误导公众。
(2)在先使用抗辩适用于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行为,若他人在注册人申请商标前,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3)权利穷竭抗辩指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用尽,他人后续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抗辩基于商品已合法进入流通领域。
(4)合法来源抗辩针对销售者,若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提醒:
商标侵权抗辩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理由,各抗辩的证据要求不同,建议在遭遇商标侵权指控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9 17:5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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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使用抗辩的操作要点。使用商标时需区分叙述性与指示性使用场景。叙述性使用应限于描述自身商品的真实信息,如原料、功能、质量等,且不得突出使用或超出必要范围。指示性使用需仅为说明商品用途或服务特点,避免误导公众认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
(二)在先使用抗辩的操作要点。需证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该使用已产生一定影响。后续使用应限制在原使用范围,不得扩大商品类别或使用区域。
(三)权利穷竭抗辩的操作要点。需确认商品是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首次投放市场的,后续销售该商品时未改变商品本身或添加其他标识,且未造成消费者混淆。
(四)合法来源抗辩的操作要点。销售者需证明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同时能提供合法取得的证据,如进货合同、发票等,并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具体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025-12-29 16:5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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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使用抗辩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描述自身商品的客观信息,比如说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内容;另一种是为了指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点等而合理使用商标。
2.在先使用抗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前,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比注册人更早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可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3.权利穷竭抗辩的规则为,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首次将商品投放市场后,商标相关权利即用尽,他人销售该商品不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若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29 14:5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