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需先确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可从三个情形判断:一是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追认;二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支付房租、购买家庭用品等;三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店铺或公司等。若符合任一情形,可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
(二)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款仅由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则只能起诉借款一方。
(三)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符合上述共同债务情形,如共同签字的借条、借款用于家庭开销的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