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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夫妻都要成被告吗

何* 内蒙古-兴安盟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3 02:46:02 340人阅读

借钱不还夫妻都要成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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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需先确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可从三个情形判断:一是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追认;二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支付房租、购买家庭用品等;三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店铺或公司等。若符合任一情形,可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

(二)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款仅由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则只能起诉借款一方。

(三)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符合上述共同债务情形,如共同签字的借条、借款用于家庭开销的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13 09: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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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借钱不还时能否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核心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借款,就属于共同债务,此时可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比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共同经营的生意都算这类情况。

要是借款仅由一方单独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一般属于个人债务,只能起诉借款的一方。

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是否列夫妻双方为被告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026-01-13 08: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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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钱不还时是否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例如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或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例如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例如借款投入双方共同经营的生意。若债务属于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债务仅为夫妻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则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通常仅能起诉借款一方。此外,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上述共同债务的情形。若对债务性质判断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诉讼主体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06: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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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时是否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可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比如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投入等场景,均符合这一情形。

2.如果借款仅由夫妻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该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通常只能起诉借款的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

3.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追认的凭证等,再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以提升胜诉概率和后续执行效果。

2026-01-13 04:4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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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借钱不还时是否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核心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家庭日常开销;二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夫妻共同参与的生意资金周转;三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债权人可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若借款仅由夫妻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该债务通常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起诉实际借款的一方。此时,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难以要求未借款的一方承担责任。

提醒: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注意留存借款用途相关证据,如共同签字的借条、家庭消费记录或经营流水等。若对债务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后再确定起诉对象。

2026-01-13 03:40:34 回复

【法律意见】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执行工作规范((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如能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问题。“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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