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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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