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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有哪些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基层普遍设有派出所,同时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联系密切,便于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团伙抢劫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取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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