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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防止发包人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为规范公司管理,避免“挂靠”行为,应该聘用“挂靠人”(包括工地现场五大员)为公司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总承包人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主要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方面的管理。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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