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虚假出资的对外
民事责任,即是对
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
出资是要
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
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
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居次的
赔偿责任,通俗讲就是公司不能
赔偿的再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是在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
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
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