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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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