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与证据持有方沟通,明确证据获取的条件和流程。对于书证,向保存单位确认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争取对方配合快速提供。
(二)证人证言优先采用线上方式收集,如视频或电话询问,若证人配合可减少路途耗时。若需现场询问,提前约定时间地点,避免多次往返。
(三)遇到不配合的情况,及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委托外地法院协助调查。通过法院间的协作,能有效解决异地沟通障碍。
(四)涉及鉴定的证据,提前联系资质鉴定机构,确认鉴定所需材料和周期,避免因材料缺失或流程问题延长时间。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