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诱导签订合同,若合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可直接主张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三)存在重大误解时,当事人一方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四)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诱导事实的证据,像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
(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若符合解除条件,合同会被依法解除,恢复到订立前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