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拘留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1至4日,最长拘留期限为14日。
(二)拘留期间,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三)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四)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