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
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