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船舶发生碰撞,相关权利人要在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当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追偿请求人在连带支付损害赔偿后,需在一年内及时向其他过失方追偿。
(三)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若出现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