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同时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应先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待裁判文书生效后,先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若存在例外情形,债权人可同时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这些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该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