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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拆迁补偿

济宁任城区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2-19 14:04:37 已帮助18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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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拆迁补偿
济宁农村拆迁补偿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济宁农村拆迁相关规定》的规定进行。相关规定如下:《济宁农村拆迁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十五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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