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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是什么

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是什么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
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特征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定明知所使用的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则不构成犯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或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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