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一方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直接导致丧失抚养权,需结合该行为是否对子女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综合判断。
(二)若想争取抚养权,需准备能证明自身条件更适合子女成长的材料,比如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子女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的证据、可提供的教育资源或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明等。
(三)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时,需收集对方行为对子女不利的具体证据,比如子女心理状态受影响的专业评估结果、对方陪伴子女时间不足的记录等,仅主张同居行为不足以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