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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协议公证时应当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一、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④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⑤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注意核对    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注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五、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土效”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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