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1、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
被留置人员
涉嫌犯罪移送
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的,
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2、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