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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标准金额该按照什么算

廖** 青海-海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6.01.11 00:53:37 430人阅读

挪用公款罪标准金额该按照什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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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金额标准。该情形下,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挪用后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对应的金额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金额标准。此类情形中,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若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对应的金额标准为五百万元以上。

(3)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认定规则。处理挪用公款相关案件时,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挪用的金额大小、资金用途、挪用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提醒:
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对应不同的金额标准和法律后果,若涉及相关行为应立即停止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行为不当承担严重法律责任。

2026-01-11 06: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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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若该情形下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且不退还,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并追究刑事责任。若该情形下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不退还,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三)司法实践中,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时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挪用金额、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026-01-11 05: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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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供个人从事非法活动,金额达到三万元时,需承担刑事责任;若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无法退还,则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

挪用公款供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金额达到五万元时,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若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且不退还,也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量刑,需结合挪用的具体用途、占用时间、涉及金额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2026-01-11 05:4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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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挪用公款罪的金额标准按用途和情形区分,非法活动三万元以上追责,营利或超三月未还五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不退还对应三百万元和五百万元以上。

法律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依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金额标准根据挪用用途和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首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最后,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需达三百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需达五百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挪用金额、用途、时间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若遇到挪用公款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6-01-11 04: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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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金额标准需根据具体使用情形区分计算,不同用途和时间条件下的入罪及量刑金额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若该情形下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对应的金额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认定为数额较大;若该情形下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对应的金额标准为五百万元以上。

3.司法实践中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时,除依据上述金额标准外,还需综合考量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挪用持续的时间、是否退还等因素,以确保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及合理量刑。

2026-01-11 02:27: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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