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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定

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定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2024-02-29 16:43:02 已帮助8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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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定
1.司法中,专利法也规定了专利申请名称的一些规范,如不得出现宣传性用语。实际审查中,审查员也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所申请专利的名称进行审查。
2.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一致性专利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优先权文件、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文件均一致。全面性名称应该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 非技术用语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含模糊、笼统词语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字数和标点符号的规定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算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允许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例如,“一种园林工程用园林铲”、“多功能园林种植用具”等,就是标准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即不含有模糊、笼统词,也不含有非技术词,同时不含广告用语。如果是“一种神奇的园林铲”、“万能的园林种植用具”等,含有夸张、非技术用语、明显宣传用语的,就不能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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