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给
被拘留人《
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法定不
起诉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
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
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
变更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