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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上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做分录

处理分录: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汇算清缴办法应根据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还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的不同,分别根据上述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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