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且希望不被拘留执行,若自身符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这些情形,可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不执行拘留。
(二)若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可争取证明自己的逃逸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由公安机关综合考量是否不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