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
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
征地、用地批准程序。
2、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
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
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处罚。
3、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承担
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
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