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要严格遵守执行机关规定,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后再行动。
(二)若擅自离开,要做好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准备。同时,配合司法机关要求,如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接受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三)若并非处于刑事保证情形,在行动前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限制离市,若没有则可正常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