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放弃先诉
抗辩权,但是不影响
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
先履行抗辩权,一般
保证中的保
证人先诉抗辩权可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在执行时法院会先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部分才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
债权人提
起诉讼时,不能通过先诉抗辩权要求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