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预见规则限制,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对方可能出现的损失情况,让双方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合理预见。同时,在合同中可以适当列举可能的损失情形,避免后续争议。
(二)针对减轻损失规则限制,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及时止损、寻找替代方案等。并且要保留好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以便向违约方主张费用。
(三)关于损益相抵规则限制,受害人在计算赔偿额时,要主动扣除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部分,做到公平合理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