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
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
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
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