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
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
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
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他人
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
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综上,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维护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老年人拥有根据自己意思立遗嘱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是老人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