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为现金交付,收集款项已现金交付的证据,像交付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或是与对方交流时提及现金交付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二)若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提供转账明细、支付凭证等。
(三)借条是重要债权凭证,确保其内容完备、真实,以证明借贷合意,支撑自身主张。
(四)若对方认可借款事实,协商还款事宜;若对方否认,凭现有证据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