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
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
担保人。
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
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抵押担保以
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
抵押权的核心内容。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保证担保
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
证人与
贷款人约定,当
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
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
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
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