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可得利益不在
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
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
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
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
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吝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
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